在工业生产蓬勃发展的当下,工业企业噪声成为影响声环境质量、干扰居民生活的一大因素。为有效防治噪声污染,我国出台了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 12348-2008),这一标准在守护声环境中发挥着关键作用。
该标准适用范围广泛,涵盖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、评价及控制,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参照执行。标准将声环境功能区细致划分,针对不同区域制定了对应的噪声排放限值。比如,以居住、文教机关为主的 1 类区域,昼间噪声限值为 55 分贝,夜间为 45 分贝;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的 2 类区域,昼间为 60 分贝,夜间 50 分贝;工业区所在的 3 类区域,昼间 65 分贝,夜间 55 分贝;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的 4 类区域,昼间 70 分贝,夜间 55 分贝 。这里的昼间指 6:00 至 22:00,夜间指 22:00 至次日 6:00。同时,对于夜间频发噪声,其最大声级超过限值幅度不得高于 10 分贝;夜间偶发噪声,最大声级超过限值幅度不得高于 15 分贝。
为保证标准实施,对噪声测量也有严格规范。测量仪器要符合特定要求,如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,且需定期检定。测量要在无雨雪、无雷电,风速 5m/s 以下的气象条件下,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进行。测点位置根据厂界及周围环境确定,一般选在厂界外 1m、高度 1.2m 以上、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 1m 处。若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,测点要在厂界外 1m、高于围墙 0.5m 以上位置 。测量结果需依据背景噪声值进行修正,最终各个测点结果单独评价,昼间、夜间分别考量。
工业企业噪声排放标准为防治噪声污染提供了明确尺度,促使企业合理控制噪声排放,助力声环境质量提升,保障居民生活安宁,推动工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进。